(一)对原规范中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“毛重”和“净重”的填报要求已调整。调整后,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以及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在计量单位为千克时,若不足一千克,需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。(二)删除了“检验检疫受理机关”“口岸检验检疫机关”“领证机关”等三个申报项目,将“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”更名为“目的地海关”并设为有条件必填项。同时,“检验检疫名称”更名为“监管类别名称”,填报要求保持不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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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对原规范中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“毛重”和“净重”的填报要求已调整。调整后,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以及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在计量单位为千克时,若不足一千克,需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。(二)删除了“检验检疫受理机关”“口岸检验检疫机关”“领证机关”等三个申报项目,将“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”更名为“目的地海关”并设为有条件必填项。同时,“检验检疫名称”更名为“监管类别名称”,填报要求保持不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