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1日,距今不到一个月。
这一天,33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的《海商法》正式施行。货代圈和外贸圈已经炸了好几天,因为其中第93条,把一个过去默认归买家的责任,直接砸回了发货方身上。
核心变化只有一句话:目的港无人提货,产生的所有费用,由托运人承担。
所谓托运人,就是订舱的那一方——通常是卖家,或者卖家委托的货代。
旧规则是什么样的
原来的逻辑,大多数人理解为:货交到船上,FOB条款下风险就转给买家了。买家弃货、不来提、不清关,产生的滞港费、滞箱费、仓储费,那是买家的事。
现实中当然也会扯皮,但整体上发货方觉得自己的责任到了船上就结束了。
新法把这个逻辑反过来了。
新规则怎么说
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: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时,船长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,由托运人承担。
只有一种例外:收货人已经行使了合同权利,但迟延或拒绝提货——这种情况才由收货人负责。
也就是说,买家直接消失、联系不上、不来提货,默认的后果是你来扛。
费用有多少
以一票洛杉矶港的货为例,货值5万美元,买家弃货后卖家没有及时处理:
滞箱费:集装箱超期60天,每天约50-150美元,合计约4000-6000美元。
码头堆存费:货物堆在码头60天,每天约100美元,合计约6000美元。
退运或销毁处置费:3000-8000美元不等,视操作难度而定。
三项叠加,一票货可能多出1.3万到2万美元的额外损失,逼近甚至超过货值本身。
这还是在你及时响应的情况下。如果货代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你,等你知道的时候,滞箱费已经跑了三个月。
卖家面对的真实处境
按照新法,船公司可以直接向国内托运人追偿。如果你通过货代订舱,货代是名义上的托运人,但这笔钱最终还是会找回到你头上。
问题在于:大多数卖家和货代之间的合同,根本没有写清楚弃货情况下谁来负责。货代收了运费,货发出去,后面的事情归谁管,白纸黑字里找不到答案。
买家不来提货,货代可以说这不在我的服务范围之内。船公司可以直接找你。你找货代,货代找合同,合同里什么都没写。
这种情况,在5月1日之后,会越来越常见。
为什么卖家现在要重视
过去买家弃货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,尤其是:市场行情突变导致货物价格暴跌,买家觉得提货不划算;关税骤然升高,买家算了算提货成本比弃货还高;新买家资信不好,收货后直接失联。
这些情况以前发生,发货方多少还有点模糊地带可以争。新法实施之后,争的余地小了很多。
再叠上当前的外部环境——美国关税持续不稳定、欧洲增值税门槛调整、多个市场政策收紧——买家弃货的风险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高。法律责任又从这个节点开始明确转移,时机上确实很难受。
货代面临什么
新法实施后,货代的日子也不会更好过。
第一种压力来自船公司。货代作为名义上的托运人签了提单,船公司可不会管你实际是不是帮卖家代订的舱。一旦买家弃货,船公司第一反应是找提单上的托运人——也就是你。滞箱费、滞港费、堆存费,船公司按合同办事,少一分钱都不放货。
第二种压力来自卖家。卖家会反过来质问你:为什么不及时通知?为什么不提早在合同里约定弃货责任?当初报价的时候你怎么没说?所以很多货代现在处于"两头受气"的尴尬境地。
第三种压力来自自身服务能力。以往"发货、交舱、收钱"的简单模式玩不转了。你得帮客户预判买家弃货风险、提前约定处理方式、出现问题及时止损。这对很多习惯躺赚的货代来说,是服务能力的真正考验。
新法改变的不仅是责任归属,更是整个行业的服务门槛。过去的货代拼价格,以后的货代拼风控。
现在能做的事
在新法实施之前,有几件事值得大家现在就去做:
第一,把合同翻出来看一遍,找弃货情况下的责任条款。大概率找不到,或者写得很模糊。如果即将续约,趁这次机会把这块写清楚。
第二,对高风险买家的订单,从付款方式上做保护。纯赊账或者后付款的买家,弃货的可能性明显高于预付款客户。
第三,加强目的港的物流追踪。货到港后尽快确认买家提货进展,发现异常立即介入,早处理比晚处理的损失小很多。
第四,如果你的货值高、买家信用没有经过验证,考虑单独购买弃货险。传统的货运险通常不覆盖这块。
做生意的成本里,有一块叫做你以为别人会兜底、但其实没有人兜底的那部分。新《海商法》做的事,是把这块的账单明确贴到了发货方身上。
1个月之后,这件事就不是提前知道和没提前知道的区别了,而是亏多少和亏少一点的区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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